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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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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38号弘誉律师楼(渔港路北名座对面)

国辉主任、程莉律师为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19-02-21 17:00:41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对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处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供稿: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某、被告林某某于2000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4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8年12月6日,原告孙某某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诉称请求分割原被告位于威海市西北山路-56号*室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林某某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归于其父林某,并非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2月27日,被告林某某向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8年12月27日,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国辉律师、程莉律师对林某某给予法律援助。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1月7日约见受援助人林某某,积极了解案情。根据对案情的了解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国辉律师和程莉律师了解到,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为被告父母林某、丛某,2012年6月6日经被告及其父母的申请,双方以“取得方式:买卖”的事由,次日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林某某名下。后,该房屋于2015年4月29日再次变更登记至被告之父名下。林某某称,因此前购买出租车需贷款,借用了父母的房屋办理贷款,随即将房屋转回其父名下,涉案房屋并非其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则主张2012年的转让行为系被告父母向原、被告的赠与。

【案例分析】

此案争议的核心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之父名下,因此原被告离婚时,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次,2012年6月6日威海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上载明的取得方式为买卖,而原告主张赠与,即双方并未向被告父母支付对价,且对赠与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即便按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系被告父母的赠与,但产权变更时仅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亦不能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综上,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就涉案房屋对原告不负有支付义务。

三、案件办理结果及影响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2018)鲁1002民初737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受援助当事人林某某家庭困难、生活拮据且身体欠佳,与儿子住在本案的涉案房屋内。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国辉、程莉两位律师自接受指派时起,对此案高度重视,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在庭审中两位律师据理力争,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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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程莉律师接受林某某锦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图已作处理)

“国辉律师和程莉律师真的帮了我的大忙”。2019年2月21日,受援助人林某来到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怀着激动的心情,亲手为国辉律师和程莉律师献上印有“法律卫士、律师典范”字样的锦旗。

国辉律师表示,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律师应尽的职责。他强调,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办案律师应当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坚持服务宗旨,树立公共法律服务意识,为群众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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