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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须知及申报材料

2021-05-17 15:16:23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5月7日作出(2021)鲁1092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以(2021)鲁1092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临时管理人。

为使债权人了解债权申报程序,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临时管理人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及未决诉讼、仲裁涉及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请债权人于20215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间内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14:00-17:00,其他时间不受理债权申报及咨询。

债权人应当在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依法承担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三、债权申报材料

申报债权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文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列明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名称、页数等;债权人在填写债权申报表之外,可以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说明书,对申报内容进行说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应当与申报表记载一致;

 2、申报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文件及申报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债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委托人不能到申报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进行公证委托。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相关权利已经得到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为一审的,还应提供生效裁判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或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证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四、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应当有明确的债权金额(同一个法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2、利息债权:计算时间不超过决定预重整日(2021年5月7日)

3、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并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4、债权申报通知书的送达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5、申报时,应提交申报债权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为原件,由申报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按手印),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复印件,但应当提供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并由提交人签名(申报表格中的“债权申报编号”均无需填写)

申报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38号三楼

联系电话:13376312535  0631-5319656

联系人:于律师

债权申报材料下载链接

鑫恒置业债权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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